审计常识

政府审计与宪政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
(一)宪法、宪政环境的变化需要政府审计的良治作为支撑
纵观政府审计的发展史。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等环境变化、发展,不断调整着政府审计的模式、内容和职责范围。诺思(1991)认为,制度环境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规则,是决定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制度。政府审计制度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政的政治制度对审计体制而言就是重要的制度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多种原因。宪政并未得到较好的建设。上个世纪80年代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理论界对宪政和宪法相关的理论逐步给予更大关注。他们在全面介绍西方宪政理论的同时,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宪政理论——依法治国与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从目前来看,宪政改革的脚步已经悄然走人了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行列中。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达到了高潮。党的十六大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于权力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这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府审计在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地位。与依法治国相呼应的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200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如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等。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要加强立法工作,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从宪政价值具有的特征来看,法治是宪政重要表象。宪政改革要求政府运行必须法治化。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重新阐释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政治制度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的环境需要政府审计作为强大的支撑,加强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反观现实,我们发现,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地位、性质、作用和功能,以及相应的体制模式,落后于现存的政治制度环境变化,并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连续了几年的“审计风暴”,让全国瞩目,但是审计风暴过后,一系列的审查出来的问题,让今天的人们遭遇了“审”美疲劳,审计出来的问题,解决不了,问责不知走向何处?中国行政范式的政府治理模式使得政府审计的“立法模式”成为空中楼阁。在我国,政府审计仍是政府治理的工具,而难以直接成为人民手中的“大棒”,这与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政府审计本质的理论探讨难以自圆其说。政府审计理论上的研究遇到了困境,只好停留在实践层面的技术方法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理论突破。连续的审计风暴,终于迎来了2006年2月28日《审计法》自颁布以
纵观政府审计的发展史。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等环境变化、发展,不断调整着政府审计的模式、内容和职责范围。诺思(1991)认为,制度环境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规则,是决定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制度。政府审计制度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政的政治制度对审计体制而言就是重要的制度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多种原因。宪政并未得到较好的建设。上个世纪80年代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理论界对宪政和宪法相关的理论逐步给予更大关注。他们在全面介绍西方宪政理论的同时,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宪政理论——依法治国与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从目前来看,宪政改革的脚步已经悄然走人了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行列中。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达到了高潮。党的十六大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于权力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这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府审计在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地位。与依法治国相呼应的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200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如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等。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要加强立法工作,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从宪政价值具有的特征来看,法治是宪政重要表象。宪政改革要求政府运行必须法治化。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重新阐释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政治制度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的环境需要政府审计作为强大的支撑,加强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反观现实,我们发现,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地位、性质、作用和功能,以及相应的体制模式,落后于现存的政治制度环境变化,并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连续了几年的“审计风暴”,让全国瞩目,但是审计风暴过后,一系列的审查出来的问题,让今天的人们遭遇了“审”美疲劳,审计出来的问题,解决不了,问责不知走向何处?中国行政范式的政府治理模式使得政府审计的“立法模式”成为空中楼阁。在我国,政府审计仍是政府治理的工具,而难以直接成为人民手中的“大棒”,这与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政府审计本质的理论探讨难以自圆其说。政府审计理论上的研究遇到了困境,只好停留在实践层面的技术方法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理论突破。连续的审计风暴,终于迎来了2006年2月28日《审计法》自颁布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