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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识
 
 
运用法治的宪政价值实现依法治审。保障政府审计权力的有效实施

      运用法治的宪政价值实现依法治审。保障政府审计权力的有效实施
良治的权力行为、良好的社会治理必须符合一种法则:即正当的权力必须合乎法律。权力应依赖于法律,同时还要受制于法律。运用宪政价值法治的内涵,我们还可以启示到,对于政府审计权力内部应实现依法治审。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势相适应的。
  依法治审具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政府审计权力设置依据的法治化。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政府审计拥有法律的独立地位,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涉;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的体现最基本的权力主体——公民监督的政府审计权力本质。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往往可以规定国家权力的来源、结构、范围、行使原则、程序及限制和控制权力的范围,并划定行使权力的合法形式。为此,应通过最高权力机关。在《宪法》中确定政府审计权力独立性地位,以及其服从于最高国家权力,服从于法律的地位。明确审计权行使者的职业地位与法律保障性(包括任期、监督手段、人身保障)、审计组织的法律保障性、经济资源的保障性、审计结果的法律有效性。以保证审计权行使的法定性,进而不受其它权力干涉。当然政府审计权力也不能完全游离于权力之外,形成自身的专权,不能集审查、裁决、处罚权力于一身,否则,这又会导致新的权力腐败,因此政府审计权力设置的法治中,仍应遵循权力运作的规律和特点。其次,是政府审计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即依法审计。依法审计的前提是建立良好的审计法律体系。其中,《审计法》是调整政府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对审计相关方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规范,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性质、任务、职责、工作程序及审计诉讼等做出的规范。此外,对于政府审计监督行为而言,符合程序法规定的重要性与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同样重要。因为程序的错误或违法可能导致整个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宪政基础行为的失败,从而改变了政府审计监督行为的性质。为此,政府审计部门应根据宪法、审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审计准则等法律明确审计中的程序和制度,如审计计划程序、现场审计前准备程序、现场审计的实施程序、对内对外审计报告程序、审计结果处理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复议程序等。还有审计通知制度、回避制度、审计人员轮换制度、笔录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等。这样既能起到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审计人员的正当行为,保护了审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作用。再次,政府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还应严格遵守与审计监督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违背这些法律所规定的运作规则和内容。如我国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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